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xǔ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(zhūròu)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(niúnǎn)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(tānfàn)处。
在某次销售(xiāoshòu)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(ànfāhòu),经专业机构鉴定(jiàndìng)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审理(shěnlǐ)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(xiāoshòu)过程中(zhōng)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中(zhōng)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(màochōng)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(mǔ)猪肉通过(tōngguò)涂抹牛血(niúxuè)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(guān),保障(bǎozhàng)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(pāizhào)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(zhèngjù)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(xiāoshòu)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(yǐ)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不满二十万元的(de)(de),处二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(èrbèi)(èrbèi)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(zuìgāorénmínfǎyuàn)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jiěshì)》
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产品(chǎnpǐn)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(yìwù),致使产品质量不(bù)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(shǐyòngxìngnéng)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(shǐyòngxìngnéng)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(yǐ)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(děngjí)、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(pīnzhuāng)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(xíngwéi)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(wěituō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
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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